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一、招标文件的审查由什么部门
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讨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二、政府采购的步骤有哪些
政府采购的步骤主要包括:(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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