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始于何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22:25:11 123 人看过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分为以下情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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