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市场,建立规范化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和运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及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市劳动局设立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均可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工、技师;具有经市(县)劳动部门考核确定资格的三名以上考评员组成的考评小组。
(二)有与所鉴定工种及等级相应的场地、操作设备及仪器;
(三)有严格的鉴定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表》,按下列权限报市(县)劳动部门审批:
(一)市区、郊区、蜀山镇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市劳动局审批;
(二)三县只设立中级及其以下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县劳动局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完善后,仍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使该机构逐步向实体化过渡。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站以社会化鉴定为主;工人考核委员会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为主。
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由市劳动局统筹协调,两者鉴定对象可互相调整。
第九条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短培班)的毕业生(结业生);
(二)经社会办学培训单位培训的毕(结)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待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自学人员;
(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其它需要认定职业技能者。
第十条技术类工种技能鉴定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级别,各级别报考条件如下:
(一)申报初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为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
(二)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5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有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或为专业对口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三)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10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或为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技术水平高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单位推荐,考核单位初审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可提前或越级考核。
第十一条熟练制工种的报考条件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持本人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技术等级证书等)在所在地相应的鉴定站报名,鉴定站经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各工种与岗位技能的鉴定均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列出的工种,依据国家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进行,理论考试采用笔试,操作技能可采取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作业,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模拟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必须有3位以上考评员实测评分,并对每位考生认真填写评分
第十五条鉴定站经考核后统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报市(县)劳动部门核发《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者,由市(县)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鉴定不合格者,要在半年后持原《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到指定的考核站补考。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可根据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证、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实际费用,提出收费标准,经市(县)劳动局审核,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企、事业单位新增的劳动力必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在职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流动(包括在职职工的调动)以及再就业人员等,必须向鉴定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其职工技能工资部分的确定应以职业技能鉴定确认的等级作为依据。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学徒工学徒期满后,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以鉴定的级别作为转正定级和工资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鉴定站必须在所批准的工种(岗位)及级别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鉴定工作的,其鉴定结果市(县)劳动部门不予承认,责令退回鉴定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鉴定许可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用工的,劳动监察部门可视其情节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合肥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理指南
113人看过
-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
388人看过
-
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试行)
158人看过
-
肇庆市端州区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书》,同时授予职业技能鉴定站哪些法律规定
264人看过
-
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422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84人看过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 更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tt正文:t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
-
对特有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从10月18日起,广西开始对假肢行业和殡葬行业等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这是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得的消息。据了解,殡葬和假肢行业共有8种特殊职业标准,包括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和墓地管理员,并分别设立了职业等级。此次广西将开展的鉴定工种和等级分别为:假肢行业的假肢师(五级)和矫形器师(五级);殡葬行业的殡仪服务员(高级技师)和遗体火化
-
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7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