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2:35 2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0]32号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破除一批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决定如下:

一、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的行为,为行政性垄断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运输等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为行业性垄断行为。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市人大、市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的工作部署,认真清理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具有行政性垄断内容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要按程序停止适用或予以废止。

三、允许外国投资者、港澳台侨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根据法律规定和中国“入世”进程,以合资、独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逐步参与供水(公共管网除外)、燃气、电力、邮政、电信、公交、保险等行业或其相关行业的投资经营。

分步、有序实施部分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的改制、改革,对有条件的行业实行业务分拆,促进投资多元化和竞争主体多元化。

四、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限定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体检、检测、消毒、照相、中介等服务的行为;

(二)指定经营者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经营者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限定管理相对人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铭牌、标志、标牌、器材等行为;

(四)限定用户到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

(五)限定在校学生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文具、药品、保健品及其他用品的行为;

(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的行为。

五、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不得限定用户(含开发、施工单位及消费者,下同)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挤竞争对手。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供水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其接受指定经营者管道安装或滥收费用的行为;

(二)供电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的用电设备、器材、设施及配件,强制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安装等行为;

(三)供气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灶具、热水器等用气设备,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安装等行为;

(四)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中强行搭售邮品,强制用户接受高资费服务,或者强制将用户的汇款转为存款等行为;

(五)电信企业限定用户在申办电信服务时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信产品,或未经用户同意增加服务项目,或强制用户接受维修服务等行为;

(六)机场、车站、港口和具有独占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他服务,或者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等行为;

(七)银行、保险企业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定用户接受强制服务或者指定经营者服务的行为。

六、全面清理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自行拟定并推行的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律无效。

七、凡违反本《决定》,实施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政府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和反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公民及新闻媒体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7: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中所具体包含的行为包括:获得行政许可以及授权的经营者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政府机关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等。一、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五种:第一,强买强卖商品。这里所说的商品,应当是指在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商品,包括伪劣产品,但不包括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强买、强卖通常表现在,行为人以他人无法接受的超低价格强行购买他人的商品,或者以他人无法接受的超高价格强卖其商品。除此之外,假如行为人以适中的价格,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根本不需要也不愿意购买其商品的人购买其商品,是否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与其他强买强卖并无本质区别,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第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这种交易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物质性商品,而是劳动服务,如文化、教育、医疗、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其
    2023-06-23
    217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
    2023-06-07
    113人看过
  • 关于垄断性行业与公用企业的区别
    垄断性行业,是有关政策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范畴相一致。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地位不是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赋予或者行业属性决定的。从行业属性上看,产生行业垄断者的行业包括三种情形:自然垄断行地公用企业大体上都是属于此类行业专营专卖行业,主要是具有暴利或者需要特殊规制的行业,如烟草专卖、盐业等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基础性服务的行业,如商业银行、保险行业等。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l.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论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
    2023-06-07
    164人看过
  • 行政垄断的主管机关
    为确保反垄断法执行的有效性,各国无不对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予以高度重视,进行严密、精心的设计,形成了目前虽然各具特色但又基本一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纵观这些设置模式,概括而言都体现以下几个特点:如级别设置的高规格性与执法机关权力刚性,从而保证执法机关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执法活动的独立性,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与有效;执法队伍的权威性,从而保证执法的科学与准确。同时为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和执法人员的权利保障,许多国家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以特殊的待遇,如终身制或连任制,非因反垄断执法人员自身的违法行为不得免职等。我国虽然至今尚没有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已有些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目前对行政垄断有管辖权的或者是同级或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让隶属于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反对以强大的行政权力为背景的行政垄断,不可避免地会感到捉襟见肘、力
    2023-06-07
    61人看过
  • 反垄断首当其冲应反行政垄断
    河北省曾出台规定,该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是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从今年夏天开始,先是汽车行业刮起了一场反垄断风暴,一向不见声响的《反垄断法》猛然发威。从汽车厂商、到零部件供应商、车险行业,再到河北省政府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对垄断问题的查处呈现出全方位覆盖的特点。粗略盘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从中外生产、商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堪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强化市场执法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今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23-06-07
    50人看过
  • 评论:《反价格垄断规定》亮点在反行政垄断行业
    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8月13日《新京报》)。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70余件,涉及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既包括豆制品、方便面、牛奶等日用消费品行业,也包括洗车、洗浴、公路、航空运输和商业银行等服务业,还包括钢铁、钛白粉、草酸、焦炭等生产制造业。这些案件涉及行业之多,负面影响之大,令人愤慨。价格垄断之所以广泛存在,原因之一就是法规不完善。相信《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将为有关部门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让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公平合理起来。但以生活常识而论,如果严查的话,实际价格垄断案件远远不止70余件,只不过有的价格垄断没有被发现,有的价格垄断因为种种原因不被查处罢了。让笔者没有想到的是,还没有
    2023-06-07
    88人看过
  • 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说“不”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垄断明确说不。草案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一直以来,有关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究竟如何规定,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有的意
    2023-06-07
    262人看过
  • 政府之手能否打破市场垄断
    国家能源局24日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将进一步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长期以来,我国主干油气管网处于高度垄断经营状态。油气管网非歧视准入成为市场期待。新政策出台之后,政府之手能否打破长期以来的市场垄断?市场期待油气管网非歧视准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办法》明确规定,在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按签订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油气管网是油气输送的主要动脉,也是我国石油市场上集中程度最高的一个环节。长期以来,我国主干油气管网主要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央企投建运营,其中中石油稳坐头把交椅,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截至2013年底,我国油气管道长度达到10.6万公里,是2000年的4.3倍。其中,中石油管网长度占比超过60%。作为我国最大的油气生产企
    2023-06-07
    101人看过
  • 行政垄断仅适用行政机关吗?
    许多人看到行政垄断,以为就只能用在行政机关上。其实,在行政垄断中,大部分是行政机关发起的,有些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限制其他商家在本地区内自由流通。但是,行政垄断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主体。从法律上的规定,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仅是行政机关,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另外,在实际中,许多人不知道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其实主要是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况: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这照简单地说法,就是双标。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
    2023-03-07
    270人看过
  • 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
    行政垄断有的称为行政性垄断,有的称为行政化垄断,有的称为超经济垄断,有的称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而对于其含义的界定,学界更是见仁见智,各有侧重。概括而言,学界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可分为下述三种学说:一是行为学,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为大多数,认为行政垄断为一种行政性行为。例如王保树在其主编的论著《经济法律概论》中即将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1](p277)二是状态说,即认为行政垄断是指由于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徐士英在其论著《竞争法论》中即持此观点;[2](p85)三是状态行为说,此说是前两种学说的结合。即行政垄断是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3]笔者认为行政垄断从汉语语法而言可以理解为动词或名词。从该角度而言,有学者将其视为一个静止状态也无不可,但
    2023-06-07
    166人看过
  • 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哪些内容
    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入是垄断力的来源。在既定的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状态。行政性垄断的特征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
    2023-06-12
    64人看过
  • 行政垄断行为怎么界定的
    一、行政垄断行为怎么界定的行政垄断可以分为: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强制交易行为、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行为等三类。行政垄断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
    2023-03-01
    417人看过
  • 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行政垄断应由什么法律来进行规制,在学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之中。王家福先生即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内容既要反对经济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垄断。[7]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从前述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结合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来看,行政垄断理所当然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而在我国更应作为规制的重点对象。这也已成为或正在成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国家的通行做法。如乌克兰《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六条特意对行政性歧视行为做出了列举性规定。所需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垄断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其特有的行政性,禁止和最终解决行政垄断的措施也应是多渠道的。除本文着重论及的当为最重要途径的反垄断法规制外,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也当为法律规制的途径。然而,这并不是有学者所认为的《行政许可法》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重点
    2023-06-07
    366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能否革了政府自身的垄断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莫过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这就说明,我们的部分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与政府有关的中介组织的垄断行为,也只《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那么,有了这一规定,反价格垄断就能彻底根治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我们知道,目前以政府名义进行价格垄断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国家名义进行垄断的,如电信、银行、移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字号企业。这些企业凭借国家地位,战略位置进行垄断,而且得到国家发改委保护的尚方宝剑,他们在价格方面的垄断地位非常严重,民企或者外企都无法撼动。二是国家部门机关凭借特权进行的部分垄断,比如国
    2023-06-07
    248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有关行政垄断一行为垄断类型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2
      行政垄断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二)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三)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 行政垄断的特点和种类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08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
    • 行政性垄断的限制竞争行为属于什么样的行为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3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
    •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业
    •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9
      1、“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2、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