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法人不同,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合伙性质确定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承担责任。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普通合伙企业是独立法人吗?
回答:普通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和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对外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不同。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而作为合伙企业,则要根据具体的合伙性质来确定债务人的承担。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法人不同,其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应根据具体合伙性质确定债务人的承担方式,如全部财产清偿或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若有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产生,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财产份额。合伙人对于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导致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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