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银行按揭住房拍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18 19:33:58 381 人看过

【案情】

黄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42346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郴州市购了一套面积120m2左右的商品房一套,价值约48万元,但该房屋陈某支付首付款后,在银行按揭贷款了20万元。而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黄某利益的实现,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的该套按揭房产。法院查封了该处房产后,权利人的利益还是未最终实现。

【争议】

对于该房是否能执行拍卖、如何拍卖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陈某认为该房产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人民法院不应拍卖。而申请人黄某认为李某不积极履行义务,该居住的房屋已是陈某的财产,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来清偿债务。

【评析】

本执行案件不仅涉及双方的当事人还涉及到第三方抵押权人。笔者认为,应该要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人民法院可以实施查封。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被执行人在其老家还有住房并不属唯一房屋,可以保障被执行人和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对执行抵押房屋也有了明确规定,在法院拍卖按揭房产后,应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抵押权人借款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案中,被执行人按揭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应该可以满足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实现。

在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从制度和程序上明确能拍卖被执行人银行按揭房产,其积极意义有:一是增强了执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能有法可依;二是保障了权利人利益能及时实现,打击了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n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n(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n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n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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