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8:18 12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务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附则

随着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深入发展,近几年来,全国各级劳动部门建立了二百多个检测检验站。这些站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应用现代检测仪器和工具,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运输车辆等特种危险设备和生产性粉尘、毒物等职业危害场所进行了检测检验工作。这对整个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减少职业危害,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对检测检验工作的领导,保证和促进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的健康发展,特颁发《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的检测检验站。检测检验站是各种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检测检验中心站和检测检验站(室)的统称。

第三条劳动部设若干个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省级劳动部门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地(市)级劳动部门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室)。县(市)暂不建站。

第四条地方检测检验站由地方政府筹资自建,并配备测尘、测毒和安全检验等设备。

第五条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各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下,为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法定从事专业技术检测检验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六条检测检验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站实行业务领导:

1.下达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指令,指派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工作所需要的检测检验任务;

2.审定检测检验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质量;

3.对检测检验站的主要领导人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4.协调处理检测检验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争议事项。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劳动部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的任务:

1.参与制订全国性的专业检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与制订本专业范围内的检测技术规程或办法;

3.负责本专业新产品安全卫生性能的检测和检验;

4.建立本专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检验技术研究;

5.对需要统一的专业检测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认可;

6.承担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指派的检测检验任务。

第九条省级检测中心站的任务:

1.参与制订省级检测检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订检测检验实施细则;

3.对本地区检测站(室)进行技术指导;

4.对本地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5.负责全省(市)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

6.在本地区特种危险设备制造、安装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中,承担技术监督工作;

7.负责地(市)站与受检单位争议的技术仲裁;

8.承担地(市)级检测站(室)要求检测检验的任务;

9.承担省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指派的检测检验任务。

第十条计划单列市、地(市)检测站(室)的任务:

1.负责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前的检测检验任务;

2.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级评价;

3.对特别危险和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安全认证;

4.对特别危险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安全检验和安全认证;

5.测定企业升级中的职业卫生指标,为评定部门提供可靠数据;

6.对企业的检测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承担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所指派的检测任务;

8.定期向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书面汇报工作,并同时抄报上一级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地(市)站与省级站的分工原则是:地(市)站能承担的任务由地(市)站承担,地(市)站承担有困难的由省级站承担。省站和地(市)站的具体分工由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由工程技术干部担任。劳动部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和省级检测中心站的站长必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担任;地(市)级检测站的站长应由具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者承担。各级检测检验站站长必须熟练掌握一项检测检验技术。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站的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省检测中心站的检测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直辖市检测站不少于25人;计划单列市、地(市)级检测站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站的专业人员数不应低于检测检验站总人数的80%。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或省级检测中心站具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其他检测站应不低于30%。

第十五条检测检验人员持检测检验证者方可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检测检验证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颁发;省级检测中心站和地(市)级检测站检测检验证由省级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颁发。

第十六条检测检验工作应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检验不能代替劳动部门的检验。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站应建立、完善责任制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质量要求完成检测检验任务。

第十九条检测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5: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为贯彻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要求》),经研究,决定在1997年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对全国在用氧舱逐台登记检查,实施计算机管理。检查合格的氧舱填《医用氧舱备案表》,发《医用氧舱使用证》,允许继续使用;有问题的氧舱及时安排修理或改造,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并补发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氧舱作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医用氧舱使用。此次安全检查工作,在1997年内基本完成。未经安全检查的,或虽经安全检查但不合格的氧舱,届时将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结果输入计算机,加快实现全国在用氧舱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在用氧舱安全检查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实施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营煤矿安全检查与考核标准》的通知(失效)
    废止理由: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抵触,考核方法已不适应当时情况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我部制定了《国营煤矿安全检查与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标准》的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企业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之一。二、建立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制度。对按本《标准》检查达到等级的矿井,发给《国营煤矿安全条件合格证》。《国营煤矿安全条件合格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对未达到等级的矿井要重点监察,限期整改事故>患,逾期不改的,按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标准》每季度自检自查一次,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煤炭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煤矿按照本《标准》全面检查和考核一次。四、各国营煤矿企业要建立和
    2023-04-22
    477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科学院:现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望各地在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情况和问题告我部卫生防疫司,以便修改时参考。附件: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辐照食品是指用钴--60、铯-137产生的r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照射加工保藏的食品。第三条辐照食品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销售。第四条申请试销新研制成的辐照加工食品时,加工单位需先将研制资料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审查,由所在地卫生厅、局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后,方
    2023-06-07
    310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
    2023-06-05
    17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会计查于法》法于《计部的的发《社险于于《于的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
    2023-06-07
    6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与发证第四章复审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颁发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
    2023-06-09
    436人看过
  • 职业卫生检测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一、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怎么处罚?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处罚为:犯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二、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1)接受卫生教育、培
    2023-04-04
    48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8-30生效日期:1995-08-30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职安发[1995]283号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60号)和《关于颁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发(1995)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要有计划地选拔和培训业务精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作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切实加强监察力量。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考核发证的范围为:各区、县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锅炉和压力容器除外)的在编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人员。矿山安全监
    2023-06-09
    128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部门:为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经费,我们制定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国营工交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监察手段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第三条使用范围:(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三)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劳动保护治理项目;(四)劳动保护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
    2023-04-22
    471人看过
  •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三章培训教学、教材、考试及证书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各交通(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检测、监理单位,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现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规范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培训(以下简称检测培训)是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掌握操作技术,了解先进试验检测技术或方法而组织的业务培训。第三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检测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检测培训工作的管理。负责制定培训发展规划
    2023-06-08
    13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失效]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促进劳动部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质量,我们制定了《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现发给你们。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拟用三、五年时间基本搞完,请根据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资格认可工作计划,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督促其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检验项目,并按照该规则的要求进行整顿、完善整理、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完成资格审定工作。对已经劳动部门认可成立的其他部门的检验机构可参照该规则进行资格认可,但其检验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本文下发前各地已制定的规定和办法,凡符合《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仍然有效;凡与该规则不符的,应参照该规则进行修订,缺项补齐。对已经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应按该规则进行复核。条件不低于该规则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编号等手续;条件不符合该规则要求的,应令其整改、重新进行资格认可。在该规则执行中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发布部门: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文号:劳险字[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
    2023-05-03
    196人看过
  • 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现将《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交通厅二○○二年二月一日附件: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科学和准确,保持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良好,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站的管理。第三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检测站的发展规划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省级运管机构组织
    2023-04-23
    6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局委托市工伤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建立北京市劳动条件分级中心指导站(以下简称中心指导站)负责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检测站资格认定的技术考核工作;对分级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专业检测和自检站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检,并向市劳动局报全市分级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第四条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专业检测站检测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建自检站,负责本单位分级检测工作。凡经主管部
    2023-06-09
    48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什么新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4
      检测检验工作应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检验不能代替劳动部门的检验。
    •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验诊断机构及其临床检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4
      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
    • 机动车检验合格是什么部门发颁发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有交警在机动车检测站现场监督管理,对检车结果进行现场查验,合格才会发放检测合格标志。如果是远程监控的话,就是全程视频监控,检测完的结果远程交给交管部门审核,年审的相关材料过关后,交管部门授权检测站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 关于企业厂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许可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43条的由谁颁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9
      囊尾蚴病:(一)猪及牛: 1、猪在规定检验部位上的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发现囊尾蚴和钙化的虫体在三个以下者(包括三个)整个肉尸经冷冻或盐腌等无害处理后出场;如在四个以上时(包括四个)得再切开其他可检部位详细检查,根据各部寄生数目多寡分七部处理(头为一部,再分别自第六、第七肋骨间和荐骨前向下横截为三部两侧合计为七部。四蹄可根据各地加工习惯割去出场或连在肉尸上一同处理)。其在四十平方厘米面积内有者,四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