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北京人用的铜炉炭烧火锅可说是火锅中的一绝。可是,刘先生和他的朋友们没有想到,这种火锅如使用不当会引起一氧化碳中毒。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刘先生自己疏忽大意,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营火锅店的个体业主高女士因未尽到通风的谨慎注意义务应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18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
2008年5月某日傍晚,刘先生和几位朋友慕名来到座落于上海市长宁区仙霞地区的一家老北京涮羊肉店一个包房内聚餐,包房面积不大,当时开着空调,门窗紧闭,大家围着炭烧火锅为刘先生的一位朋友庆祝生日,刘先生喝了些酒。就餐过程中,刘先生和他的朋友先后出现了头昏、心悸、恶心等不良身体反应。当天刘先生便去附近医院就诊,医院对刘先生检查后,对刘先生给予高压氧治疗一个疗程(30天)的治疗。火锅店没有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导致他和朋友一氧化碳中毒,刘先生与店主高女士交涉,因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将店主高女士告上了法庭。
原告刘先生认为:火锅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女士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4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庭上,被告高女士辩称,原告饮酒后也会有不良反应,对一氧化碳中毒有异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病因与损伤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根据现有门诊病历能否得出一氧化碳中毒的诊断结论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在生产和生活环境中,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可产生一氧化碳气体,若不注意环境的通风等预防措施,吸入过量一氧化碳气体后可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本案中碳烧火锅中的碳燃烧后也会产生一氧化碳,原告出现的一系列不适表现与进食炭烧火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氧化碳中毒引起的接触反应。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被告高女士系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餐厅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事发当日,高女士未对原告所在的包房内窗户开启状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使包房内一氧化碳不能散发,致原告出现身体不适。司法鉴定结论也证实了这一事实。高女士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了解在窗户关闭的室内进食炭烧火锅,需要保持通风的常识,却疏忽大意,造成身体不适,对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高女士的责任。结合原告在进餐中饮酒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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