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诉三亚中港渔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24:13 360 人看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三亚经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海口市海府路69号艺苑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王道儒,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亚中港渔业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河东一路碧海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荣,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偿还论证费陆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999年1月8日,上诉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三亚中港渔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围填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承担三亚"中国南海鱼货交易中心"项目围填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任务,总费用为15万元,上诉人应在签约后38日内完成;被上诉人应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先付6万元,20日内再付3万元,余款6万元待上诉人提交正式报告,经海洋主管部门办理完海域使用许可证后三日内支付;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每日按合同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同年1月13日向上诉人付款6万元,2月2日付款3万元,并于3月10日付评审款5000元。同年3月中旬,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正式论证报告。尔后,被上诉人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许可证,同年5月20日,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被上诉人海域使用许可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论证费余款6万元的支付上出现分歧,上诉人于1999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三亚中港渔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论证费52500元人民币。限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一、二审诉讼费共11868元人民币,上诉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7120,8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三亚中港渔业有限公司承担4747,2元人民币。即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1123,2元诉讼费,限调解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德雄

审判员黄大富

审判员许淑新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欧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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