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为:
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4.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5.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1.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4.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来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三、免责条款的特点
免责条款的特点如下: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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