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10:44 55 人看过

1、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是什么?

既然城市房屋拆迁本质上仍然是国家对私有产权的征收或征用,那么,根据宪法第13条,国家必须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字眼,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一、土地需要用于公共利益(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旧城区改造用地的;(三)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四)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单位撤销、搬迁而停止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第一个条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本文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并列,单独规定旧城改造似乎不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果旧城改造不属于公共利益,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宪性就值得怀疑,没有当事人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性,立法者最好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解释。而且,我国的危旧房改造往往与土地的商业开发相关联,即危旧房改造后腾出的土地除一部分用作原居民的回迁房外,其余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用于商业用途。以酒仙桥拆迁案为例,在实际重建的84万平方米中,用于拆迁和配套规划的58万多平方米,占69%;市场交易的土地面积25万多平方米,占31%。那么,即使危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危房改造遗留土地的商业开发是否也能达到因危房改造收回这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目的呢?第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究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易于操作,一次性终止,不会导致过渡期延长等后续问题,被拆迁人或用人不能及时回迁;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这一点值得商榷不受区位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房质量差而引发双方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规的立法理念,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确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即等值补偿。所采用的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确定的。各地货币补偿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2。产权交换;

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交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将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房屋将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被拆迁房屋将拥有被置换房屋的产权。产权交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和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交易方式,但不包括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基于等价交换原则。实质上,是对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交换房屋市场价之间差额的结算,多退少补。相当于拆迁人先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然后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进行房屋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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