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30:14 357 人看过

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劳动关系。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3、外国人、无国籍人、台湾、香港、澳门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关系。上述人员未依法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湾、香港、澳门市就业人员证件的,视为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台湾、香港、澳门企业直接聘用未经有关劳动就业单位招揽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视为雇佣关系。5、在工作学习或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支付争议,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工商登记中发生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除外。八、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请求,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书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无异议的除外。九、劳动者与未经合法登记、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关闭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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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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