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子公司或分公司独立的签合同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业务都是相互独立的,在签合同的时候也互不瓜葛,但子公司和分公司签的合同需要到总公司报备。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子公司也可以独立的签合同。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意志关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5、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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