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沂一男子索要回扣被刑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判
6月22日,临沂市平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自2019年到2020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临沂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其他公司索要回扣共计6万余元。
现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自不必多言,指的是民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实施了前述行为,则构成受贿罪。
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也不仅为行为人仅利用主管、批准、决策等管理性职权,还应包括利用承办、参与所在单位某项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职权。在审查犯罪行为时,办案机关不仅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地位)、职权(是否行使管理职能),也会审查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一般员工的参与权)。如果行为人以自己并不具有审批权和决策权为由辩解的,很难达到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
三、受贿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
2、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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