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08:00:53 426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对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调解申请,同意调解;

3、复议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4、调解启动;

5、复议机关决定调解;

6、开庭调解;

7、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8、文书送达;

9、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作出复议决定。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是发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参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的旨在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活动。

三、行政复议调解要注意什么

1、在和解的启动程序上,应充分尊重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愿。申请人或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的,不得发动和解程序,已发动的应停止。当然,自愿原则并不排斥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动作用。复议机构可作为中介,在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之间转达和解意愿,帮助他们进行沟通,启动和解程序,甚至可主动建议他们进行和解。另外,行政复议和解程序,与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相互转化。

2、要规范被申请人对和解事项的内部授权和审批程序。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履行法制核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研究等内部授权审批手续,和解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改变的,也应履行相应的内部授权审批手续,避免无原则地让步,防止达成违法的和解协议。

3、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审查和解各方是否自愿,书面和解协议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有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授权审批手续;和解协议符合规定的,应予准许,并报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及时终止该案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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