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在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0:55:24 71 人看过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少数办案人员对审讯者大搞刑讯逼供,令被审讯者在不堪皮肉之苦的情况下屈打成招,此类案件长期以来并不罕见。由于缺乏相应的条件和手段,被审讯者在搜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弱势地位,当他们向监察部门控告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法庭上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时候,往往不能提供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遭受过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即便他们的身体上还留有一些伤痕,他们也难以证明这是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这样,他们的指控常常得不到监察部门和法院的支持,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却得以逍遥法外。

与被审讯者相比,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性力量,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手段,享有掌控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强势。被审讯者与办案人员这种一弱一强的关系,符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所以,应当把原本由被审讯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倒置为由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未曾实施刑讯逼供)。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事实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踏踏实实地向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交各种如山之铁证(如审讯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在享有搜集证明的多种便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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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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