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真有担当“垄断”诉讼也无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33:39 327 人看过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衔接,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维权效果。(《法制日报》10月26日)

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弥补了消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缺憾,但这样的规定也存在巨大争议,正如有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提出的,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只能由消协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属于典型的垄断授权,将会影响公益诉讼的开展,应当考虑有条件地适当放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

在垄断变得越来越声名狼藉的语境下,不少人一看到垄断就有一种本能的怀疑和抵触。在他们看来,消协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最让人担忧的是,有主体资格的消协不去行使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愿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个体或团体又没有资格。这样,法律费尽周折确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可能沦为纸面上的制度。

上述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因为新消法对于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一种授权性确认,而不是强制性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表述说明,只是消协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法律并没有强制消协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赋予了消协,却没有明确消协的义务。

这是一个问题,但并非法律规定的问题。法律有将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权利明确分配给哪个主体的义务,却无从越俎代庖地去调整这个主体和它所代表群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消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就是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法律已经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如此重要的权利,焉有不用之理?

但逻辑归逻辑,对消协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担忧,恰恰来自对消协职责定位的不够信任。现实中,本应成为消费者娘家人的消协,屡屡出现不为消费者说话甚至站到消费者对立面的现象。比如,2010年,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竟然规定商家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当时武汉市消协就因为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而受到口诛笔伐。

新消法规定的消协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或许是一个问题,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消协和消费者关系的厘清。如果消协在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把提起公益诉讼的责任也一同垄断起来,那是再好不过的。毕竟,真正的公益诉讼除了其公益性外,还有更多的程序复杂、内容繁重、负担极重等内容在其中,这些工作更适合具有专业资质、时间精力的社会团体来做,而在消费领域这样的主体非消协莫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0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什么也不管”才能拆垄断
    记住,要反对的并不是垄断(价格探索)本身,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现象。垄断(价格探索)的成因有多种,包括天赋、产品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场所分散、人为准入障碍等等。在众多的成因中,我们只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就是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壁垒。最近《南方周末》等媒体,邀请国内的经济学家,就如何拆除垄断行业发表看法和建议。常见的内容,第一是说垄断的特征,说垄断如何使社会利益受损,第二是建议如何分拆现有的垄断企业,第三是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作出某种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和建立反垄断法。这些言论大部分有谬误,这些建议基本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其实,要拆除国内的垄断,最有效的办法只要一招,易如反掌,就是什么也不管,那就够了。垄断本身是普遍现象首先,国内的传播媒体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本身是罪恶的,它会带来社会的损失;而理想的状况,永远是完全竞争的状态。这种看法错了。垄断
    2023-06-07
    333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有哪些
    一、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有哪些1、《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1]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2、豁免的条件属于上述情形前五项的,不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能否适用
    2023-06-07
    189人看过
  • 掌中无限诉腾讯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
    背景资料介绍起诉状摘录1、案由: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2、原告: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限期被告公开阻碍互联互通的QQ即时通信系统通信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5、起诉状核心内容摘录:1)被告在即时通信领域(IM)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QQ注册用户超过5.49亿,根据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中国移动IM研究报告》显示,被告在即时通信市场(IM)拥有74.8%的市场占有率,在IM用户市场中处于绝对市场支配地位。2)被告拒绝原告的互联互通要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3)即时通信业务作为一种增值电信业务,即时通信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不仅是维护电信用户和电
    2023-06-07
    337人看过
  • 垄断竞争-消极影响
    制度垄断竞争的消极影响1、制度垄断竞争是造成地区经济差距的重要原因一是制度优先供给权使制度垄断地区的制度需求能够较好的得到满足,缩小制度供给与需求缺口,提高制度整体效益,从而有助于经济的优先快带发展而,而其他地区则没有这种优越的条件。二是制度优先安排权使制度垄断地区能够较好的抓住预期制度潜在获得机会。有些潜在的利润,只有抢在了前面,就尽可能多的获取潜在利润,从而在地区的经济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区,使地区马太效应更加严重。2、制度垄断竞争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制度竞争会出台一些创新性的制度,但是也会出台一些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制度。因为地方政府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各种资源和市场的有限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会自觉或者不自学自觉的利用制度供给的自主权来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使社会或者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会跟进,也就说在出台保护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竞争。这种类型的制度竞
    2023-06-07
    135人看过
  • 什么是横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一般有哪些分类
    一、什么是横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对垄断协议一般有哪些分类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
    2023-06-07
    262人看过
  •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类型区别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主体危害程度是否能产生积极效果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高不能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低能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23-06-07
    120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垄断协议有哪些类型,垄断协议有哪些优缺点,垄断协议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5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是指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同协议。比如一个市场区,只有两家手机厂商,于是两家手机厂商达成协议,每年手机出货量不得超过10万台,销售的手机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这样的协议就是横向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关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
    •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30
      一、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 反垄断法中的一般有下列两种:(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2)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独家销售协议、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
    •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
    • 垄断的协议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02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合作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一般指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在一个市场区域,只有两个手机制造商,两个手机制造商达成达成协议,每年手机发货量不得超过10万台。销售的手机价格最2000元以上。这样的协议是横向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者达成的固定向第三者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者转售
    • 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
      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