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
(一)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接纳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加强对经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配租情况向所在辖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承租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供的范本。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对房屋租赁备案后应将备案资料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统一建档管理。
(三)租金标准。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按照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制定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四)租期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先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租期内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家庭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至5日缴纳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区政府公布的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五)租金收支。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管理。
1、租金的收缴。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缴纳租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规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2、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依据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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