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积极作用,提高案件处理效能,扩大仲裁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仲裁员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从成员单位、司法、企事业组织等相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仲裁委成员单位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备选人员。
第三条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道德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
(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愿意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并能保证办案时间;
(四)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公平、公正、高效地做好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
(二)廉洁自律、遵守纪律,自觉接受仲裁委监督;
(三)不得在所聘任仲裁委担任案件代理人;
(四)加强仲裁工作业务学习,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案件审理,享有与专职仲裁员相同的办案权利;
(二)根据办案数量,获得办案补助;
(三)参加各级仲裁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申请兼职仲裁员资格,采用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推荐)人员经资格审核,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仲裁员专门培训并取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后,由仲裁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聘为兼职仲裁员。
第七条兼职仲裁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兼职仲裁员在聘任期限内不得同时在其他仲裁委担任兼职仲裁员。
第八条兼职仲裁员的聘任、管理、考核、解聘等具体工作,由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承担。仲裁委应建立兼职仲裁员花名册,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仲裁委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兼职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条仲裁委指派兼职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原则上每人每年办案量不少于五件,不超过仲裁委专职仲裁员年人均办案量10%。仲裁委应按照办案数量向兼职仲裁员发放办案补助。
第十一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暂不接受新的案件:
(一)审理期限内外出二十天以上的;
(二)其他工作任务较重,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三)因为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四)承办案件有两件以上尚未审结的.
第十二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兼职仲裁员聘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续聘。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未通过兼职仲裁员续期培训考核的;
(二)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仲裁委建立兼职仲裁员个人档案,记录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奖惩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仲裁委年度考核为优秀:
(一)审理案件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理案件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积极宣传仲裁工作,有突出业绩的;
(四)有其他突出工作表现的。
第十六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仲裁委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计入年度考核:
(一)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四)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行为的,仲裁委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故意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三)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四)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泄漏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七)在受聘的仲裁委代理案件,或在诉讼中代理自己曾审理过的案件;
(八)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八条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经仲裁委指定参加案件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
(六)在聘期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仲裁委今后不再聘任。
第十九条解聘由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提出,报经仲裁委同意后予以解聘。仲裁委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仲裁委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应聘这份工作的求职者在应聘成功后,必须对根据绍兴县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多加的了解。特别是其中的工作要求及惩戒办法,要尽可能的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否则会有被解聘的风险。但一定要注意这是对兼职仲裁员的聘用规定不是正式的仲裁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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