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5:45 45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更好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院)(以下简称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目标,探索建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为目标,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探索建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鉴定工作模式。各地开展职业院校毕业生鉴定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程序,加强证书管理,客观公正地认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三、针对职业院校的教学特点,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考核项目和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教学实际,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院校联系,针对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点,结合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确定毕业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考核内容和方式。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允许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以利于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采取灵活的鉴定方式,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对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的,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应与课程考试结合起来,避免搞重复考核。为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试题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没有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对应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近类别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以及技术发展和知识更新的实际需要,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结合职业功能模块开发课程并组织教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安排和要求,编制职业功能模块的鉴定规范和考核试题,组织学生按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考核。对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且成绩合格的学生,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积极做好鉴定技术支持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面向职业院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要及时向职业院校提供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教材等有关信息,为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额外收费;对特殊专业以及家庭困难学生应减免鉴定费用。对于参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所列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使学生能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积极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其顺利实现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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