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送审稿摘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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