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工返聘期间出工伤用人单位补助4万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21:20 397 人看过

沈女士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工作中发生事故致9级伤残,单位却不肯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经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而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制品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

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续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1600元。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某制品公司诉称,沈女士于2007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女士不享有工伤待遇。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沈女士辩称,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主张因退休而不享有工伤待遇,系对法律的理解错误,请求驳回公司方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作为公司方返聘的退休人员,双方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方理应支付沈女士工伤保险待遇,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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