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调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诉讼调解的作用是:
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行政事业的发展。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为当事人调解争议的一种方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调解可以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有: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而自由裁量行为却不同,它的内容、方式、程度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只规定一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机关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实质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该类案件的调解,其实就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则行政机关的裁决自然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目标服务的,具有行政和合同双重属性,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5.行政不作为案件。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是终结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调解合法成立后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
2.调解不能超越被告法定职权原则;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国家赋予它的以实现管理国家为目的权力,是公权,不允许任意处分,被告处分或放弃的权利限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诉讼上的调解不能以放弃、牺牲国家的权利来换取息事宁人的目的。行政机关只有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适用调解解决纠纷。
3.调审结合原则;
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协调作用发挥已证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不论是审前还是审判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当然,调解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的确立已给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调解,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原告利益优先原则;
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原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能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应在充分保护原告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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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调解需要什么条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5一、启动调解程序。对于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查明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后提出建议。二、主持调解程序。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与民事诉讼不同。简易程序不应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政审判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由审理案件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做出准确判断。同时也可以起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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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调解行政诉讼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8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基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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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调解之间区别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30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行政诉讼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 3、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程序即终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对一审法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