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行政案件见证人的资格要求。见证人必须是生理和心理上都没有问题的成年人,并且需要充分、准确地表达他们所目击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不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案件没有利益关系。见证人的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行政案件见证人的资格要求如下:见证人必须是生理和心理上都没有问题的成年人,他们需要充分、准确地表达他们所目击的事实,并且这些事实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与案件没有利益关系。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其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见 证 人 观 察 、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指 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监督。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见证人无法正确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现制定本指南,为见证人提供指导。
首先,见证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活动中,见证人有权了解案件的情况,对案件进行观察和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干涉案件的审理和决定。
其次,见证人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在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应当避免对案件进行主观评价,更不能对案件进行偏袒或歧视。
最后,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见证人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正确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结语:为了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见证人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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