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中止的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中止的法律规定: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下,工伤认定会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后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三、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虽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一般是因需要有关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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