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二、补偿费用
(一)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类区域12元,二类区域10元,其他区域6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三、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
1、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2、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价格计算。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计算。(2)安置房价格计算。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价格按重置价格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旧房腾空交付征收人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3、安置地点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计算;
3、安置用地选址按照规划要求确定;
4、对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部分,按安置地点所在征地区片收取土地成本费用;
5、征收人负责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6、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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