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15:22 469 人看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1)他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可能影响裁决公正性的任何其他关系,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长开庭时间。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而退出法庭,则可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对特别事项进行鉴定的,可以提交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协议,应由仲裁庭指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双方的要求或仲裁庭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派评估人员出席听证会。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在质证和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就其最终意见咨询双方当事人

第39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证实是真实的,仲裁庭应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与雇主拥有和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雇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40条仲裁庭应将听证会记录在书面记录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四十一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裁决前,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反悔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件情节复杂需要延长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部分事实清楚,可以提前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案件,作出提前执行的裁决,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是提前执行的,则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2)如果工人申请提前执行,不提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第46条裁决应说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仲裁员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动报酬追偿纠纷,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费或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2个月的补偿费(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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