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权原则简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0:12:52 456 人看过

由人民主权到国家主权,虽然人民授予给国家的主权不是全部的人民主权,但人民授予给国家的主权一旦形成国家主权,它就是独立的、完整的、统一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而拥有的全部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授予国家的是全权而不是支离破碎之权;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在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之外国家没有属于自己的权力。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并不等于国家权力是不可分的,国家享有人民交付的全部国家权力,但怎么行使这些权力是另一个问题。

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并在行使中保证国家主权不致偏离人民主权,就需要分权,需要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对国家权力进行适当分离,并相互形成制约,以便人民可以控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太集中则必成灾,这个灾不仅威胁到具体的人权,也威胁到人民的主权。分权是人民的意志,不是国家的意志,是人民要求分权而不是国家要求分权。分权有利于人民掌控国家权力,因此人民不害怕分权,相反需要分权,只有封建社会的君主帝王才害怕别人来分自己的权,因而总是大权独揽,强调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分权既是为了保障人权,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主权,人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都是分权原则的基础和依据。但被分解后的国家权力仅仅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主权,根据布丹的解释,主权的绝对权力必须集中在一个唯一的实体上面。它是不能分享的:而这正是通过它的不可分割性才达到的。一个主权可以把权力委托给下属的官员,但那些官员并不因此就获得了他们自己的任何主权。国家的所有行动都是独一无二的主权权威的意志的直接或间接的表达。作为被授权者,国家机关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主权者,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只不过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被分解后的各国家权力也不一定都直接对人民负责,而是根据其不同的权力特点分别有其负责对象,如议会的议员对选民负责,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如果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对选民负责,如果由议会产生就对议会负责,法院对法律负责。分权意味着不承认最高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三个或更多,而不是一个,因此在分权体制下不承认最高权威,也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主权是最高的,但人民主权不是国家权力),或者说国家最高权力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将权威分散于不同的决策中心,这是与极权主义或绝对主义相对立的。因此,在极权主义国家中,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极权主义国家的理想就是一个单一的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在分权体制下即使民选的议会也要受到来自其它国家机关的制约,英国的议会至上与我们的议会全权有很大的差别,前者可以接纳分权制衡原则,议会的至上性不等于议会不受制约;而后者则排斥分权只承认分工——最高国家权力可以因为忙不过来而将自己的工作分派给其他国家机关,由此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地位不是平行的横向关系,不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纵向关系。

分权的结果通常产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权不是在不同阶级之间进行的,不是阶级与阶级的分权,虽然在分权发展的某些历史阶段曾出现过将行政权等同于君主制、司法权等同于贵族制、立法权等同于民主制的倾向,但最后形成的分权体制的每一个方面都是向社会所有阶级开放的,而不是某一个阶级垄断某一种权力。立法机关根据人民的授权(通过宪法)为其它国家权力的组建和运行制定规则并对其行使状况进行监督,但议会并不只是制定规则或以立法的形式公布某些决定,议会主要是一个辩论和批评政府的场所,因此议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制约行政权。同时它也为公民的具体行为制定规则,使政府在管理公民个人行为的时候有法可依,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主要是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说了算,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说了算。对于什么符合(或不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是最好的裁断者。行政权是管理人的权力,是根据人民的整体意志制止个人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防止有人违背大家共同的协议而破坏基本的社会秩序,因此行政权实际上起着一个督促人民中的个体履行自己协议的作用,对人民中某些违背协议的个人进行制裁,可以说行政机关是公民行为的组织者、服务者和监督者。司法权则依据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裁决民间纠纷,以及民间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纠纷。这样的分权格局既体现了人民主权——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通过依宪立法的方式贯彻人民的意志,又保障了人权——使每个人的人权在政府或法院的保护下不致受他人的侵犯,在法院的保护下不致受政府的侵犯,或受到这些侵犯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但分权也是相对的,这三种权力从来也没有,而且从来也不可能完全分立,尤其是行政权和立法权,它们在每一个政制中都是持续地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三权之间的连结点不是生硬的板块接触,不是90度的急转弯,而是存在着某种润滑的轴承,弧线型的转向,如果我们把分权理解得过于机械,就可能忽略了其中复杂而精巧的结构设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1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简述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则?
    连带责任的原则是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一、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下追偿: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连带债务后,如果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则连带责任人依法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进行追偿。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追偿程序主要有两种:1.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2.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如判决文书没有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则需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二
    2023-08-16
    197人看过
  • 简述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
    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企业兼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1、企业兼并要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
    2023-04-23
    373人看过
  • 简述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
    2023-08-14
    305人看过
  •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4-04-27
    177人看过
  •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
    2023-08-02
    410人看过
  • 简述刑法上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危害程度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
    2024-05-02
    372人看过
  • 请简要论述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一、无罪辩护法律如何规定的呢无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罪刑法定原则的基
    2023-03-08
    434人看过
  • 简述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第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本质上说,仲裁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基础之上的私人裁判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国家既然承认仲裁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并以反映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基础,那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应当成为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最重要的标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无论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仲裁制度建立在当事人意愿之上,当事人的意愿是仲裁制度最根本和最显著的特征。早在仲裁制度被国家法律承认之前,虽然当事人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解决纠纷并不需
    2023-06-06
    78人看过
  • 简述我国刑法的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为:1、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2、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适用原则:1、吸收原则。2、并科原则。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
    2023-07-21
    428人看过
  •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包括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
    2023-04-28
    447人看过
  • 简述制药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制药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原则:1、任务目标原则;2、分工协作原则;3、统一领导,权利制衡原则;4、权责对应原则;5、精简及有效跨度原则;6、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设立医药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建立了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2、有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3、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4、有药品仓库、必要的养护室仪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
    2023-08-11
    66人看过
  • 兄弟关于财产分割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
    2023-03-24
    412人看过
  • 请简要描述8级伤残的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因地区、年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人身损害、意外伤害等相关情况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执行)2、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其他待遇,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各地情况具体发放。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因地区、年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赔偿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渭南工伤8级伤残的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1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023-07-11
    457人看过
  • 简述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
    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如下: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适当即相当,是指赔偿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则使赔偿带有盲目性,过低则会降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2、公平合理原则。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赔偿数额。侵犯身体权必然侵犯健康权吗不一定。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故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因此,要区分身体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首先要看是否侵害受害人的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侵害了则定健康权,没侵害则定身体权。比如,同样是打一耳光,如果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时,则定健康权纠纷;如果没有造成这些后果,只是打了一耳光,则定身体权纠纷。再如,往他人脸上泼硫酸,会毁坏他人的脸部组织,构成侵害健康权;而往他
    2023-08-03
    62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40.简述的原则。(简答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书面原则:书面原则,该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二、先申请原则: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三、单一性原则: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四、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 简述时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6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简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5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
    • 简述夫妻财产权的基本原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06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 简述商标权的原始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0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法律依据《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