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县级(含县级市)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工业污染防治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和环境保护管理技术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湛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人事、建设、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联合进行。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抽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
第七条各县(市)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一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市)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分值为60分-80分(不含8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分值为80分-90分(不含90分)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对同一环境问题,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2次以上(含2次)未得到政府妥善处理,引起群体到省或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本地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年度任务的。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撤销考核年度上级授予该县(市)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该县(市)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乡镇(街道)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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