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两个:《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CIM,《国际货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CMIC,《国际货协》)。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专业书籍多介绍《国际货协》的内容,在此没有必要重复。现根据《国际货约》的规定对铁-路运单
1、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国际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凭证,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的收据。发货人应提交一份为每批货物及时填写好的运单及副本。一经发运铁-路承运附有运单的货物,运输合同即为签订。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有承运日期的发站戳记,以证明承运。运单及加页,应在运单所述全部货物已交付铁-路,并且,如发站现行规章这样要求,发货人已付清应付费用或保证金后,立即加盖戳记。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应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运单副本退回发货人之前,铁-路应在运单副本上加盖日期戳记,证明收到货物和承运日期。运单副本不具有作为随货运单或提单的效力。铁-路运单还是发货人行使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根据,在铁-路运单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
运单不得由其他单证代替,或添附不符合公约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的单证。
铁-路运单不能流通转让,而是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当货物运至到站时,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
2、铁-路运单的内容
(1)应记载事项:
A、到站的名称。
B、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批注“按…指示交货”或“交运单副本持有人”。
C、货物的名称。D、重量,或如无重量,符合发运铁-路规章的类似资料。
E、如系零担货物:件数和包装标志。如系发货人负责装车的货物:车号;如系私有车辆:自重。
F、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需要的附在运单上的单证明细表或按运单记载在指定的车站或海关或任何其他机关交由铁-路掌管的单证明细表。
G、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在运单内只能填写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发货人。
(2)公约规定的事项
如需要,运单应记载本公约规定的所有其他事项,如适用的运价规程等。
(3)其他事项
如仅供收货人参考,而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发货人可在运单的专栏内填写有关货物的事项,例如:“由…托运”;“受…指示”;“由…处理”;“继续发往…”;“由…保险”;“去…航线”或“装…船”;“自…航线”或“自…船;“去…公路”;“自…公路”;“去…航空线”;“自…航空线”;“往…出口”。
3、铁-路运单的填制
运单及副本应使用铁-路规定的标准运单格式。铁-路运单应以两种或如需要以三种文字印制,而其中至少一种应为法文、德文或意大利文。填写运单项目的字迹应书写或打印清楚。填写上的项目业经涂改或擦掉或用纸补贴,该运单不予接受。如发货人签字确认,可划掉已填写的项目;如系货物的件数或重量,他应以大写记载订正的数量。一般的说,每票货物应单独填写一份运单,同一张运单只能办理一车货物。
如铁-路承运有明显损坏痕迹的货物,铁-路可要求将该货物的状况特别批注在运单内。
如运单内由发货人填写项目的栏不够用,应使用加页,而这些加页应视为运单的组成部分。这些加页应同运单格式一样,并复印同运单一样多的份数,由发货人签字。如有加页,应在运单内注明。
运单内不得填写其他声明,除非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或运价规程规定或许可,但不得违反公约的规定。
4、发货人正确申报货物的责任
发货人应对由他或其代理填写在运单上的内容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发货人应承担由于记载或声明的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或未填入规定的栏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铁-路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运单所载的事项和是否符合按照特定条件有关准予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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