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22:50:37 421 人看过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全国首例企业商号域名侵权案审结

同在广东佛山的两家厨房用具公司因为域名franke.com.cn打起了官司。

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市现代装饰材料公司注销franke.com.cn域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告诉记者,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自2001年2月24日施行后,北京法院判决的第一件涉及网络域名侵权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企业商号权益保护的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诉称,自己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水槽制造商瑞士弗兰卡控股集团公司设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主营厨房用品和设施。1997年和1998年,瑞士弗兰卡公司的一家独资子公司注册了弗兰卡(FRANKE)商标,并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2000年7月,弗兰卡准备申请注册franke.com.cn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注册。

被告佛山装饰材料公司辩称:自己于2000年开始推广飞兰鹤体育用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Franke是飞兰鹤品牌的英文音译,故注册了franke.com.cn域名。被告注册该域名时并不知晓Franke与弗兰卡之间的关系,原告未曾在中国注册过FRANKE商标,故自己注册该域名没有恶意,未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弗兰卡与FRANKE是原告的商号,构成其企业名称中最具特征的部分,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因此,原告弗兰卡公司对其商号享有民事权益。由于瑞士弗兰卡公司多年经营FRANKE品牌的厨具产品,该品牌已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也由于原告弗兰卡公司秉承FRANKE品牌的品质,通过自身的广告宣传及具体经营行为,使得弗兰卡作为该企业的字号与FRANKE品牌成为一体,逐渐被中国相关消费者所认知。被告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FRANK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使用该域名介绍宣传其所代理的厨具品牌产品,有可能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被告佛山装饰公司与原告弗兰卡公司,并可能对关注FRANKE品牌的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对原告弗兰卡公司的相应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损害了原告在先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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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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