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21:54:21 339 人看过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监督举报权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本实施办法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其主要内容是: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储存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留支付费用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举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面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二)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三)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监督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建立监督举报档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受理管辖范围: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处理举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二)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处理举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处理举报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非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后,应告知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在7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举报人同意录音或录像的可以录音、录像。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认为问题重大的,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但应通知有管辖权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与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其重新处理或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认为案情重大的,可以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处理时限:

(一)符合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以及举报材料内容不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举报,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末进行一次案件汇总分析,并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汇总分析情况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七条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中,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发生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1996)
    江西省劳动厅、省审计厅赣劳审[1996]2号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审计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江西省劳动厅、省审计厅赣劳审[1996]2号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审计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发布的《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强化审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各项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根据劳动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329号文发布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和1
    2023-06-09
    47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颁布《规则》的重要意义《规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规则》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建立基金监管制度基本框架充实了新的内容,而且为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则》,增强依法实施基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学习《规则》,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使之熟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掌握金融、财务、会计和审计等知识,精通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
    2023-06-09
    11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劳动(社保)局:为规范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运作,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在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功能和失业保险管理中的作用,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管理制度江苏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是用于全省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的大型的、分布式的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网的服务对象有劳动者、企业,政府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研究机构等。信息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总体规划,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一部分网络系统一、信息网为省、市、县三级网络,信息网建设应遵循劳动保障部“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的“四统一”原则。全省指导方针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网络互
    2023-06-10
    167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0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与把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内容。要将学习《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
    2023-06-07
    440人看过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第二条低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第三条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低保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
    2023-06-09
    237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省劳动保障厅成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由张勇厅长任组长,刘奇兰、刘金炎副厅长任副组长,厅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金炎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劳动工资处付任根、办公室何仁缘、法制(劳动争议仲裁)处万庆华、劳动保障监察处段明其担任,厅有关处(室
    2023-06-10
    391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厅、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省劳动厅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落实科教兴赣战略,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对劳动力资源有效调节相结合,建立以
    2023-06-09
    3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
    2023-06-09
    8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技能培训鉴定、电话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信访等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二、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6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三、考核方法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
    2023-06-09
    309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按不同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各类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监督有力,高效运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第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财经法规和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基金。(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预算、核算及分析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三)严格
    2023-06-09
    289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势头增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增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经研究决定,在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二、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其代理对象主要是:在南昌的中央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被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就业的人员,要求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2023-06-09
    66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二、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中的\"凡例\",属《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内容与药品目录具有同等效力。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
    2023-06-09
    401人看过
  •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省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称办),承担全省高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批准组建高评会,以及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对评审程序的监督、评审质量的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第四条省职称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有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会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第五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023-06-10
    32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山西省老年人社会保障法实施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样办理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新规,对全省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详细规定。 个人缴费全计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工伤保险办法详细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11
      1、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规定和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当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和
    • 关于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申请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两种可能:1、社保登记号错误2、数字证书需要从新绑定一下。由于你前一天开通过,估计就是网络的问题,小等两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