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承包负责什么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关系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使用权。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中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定化为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
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约定的劳动成果而非劳动行为,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对价。基于上述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原则,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2、劳务承包关系内容
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承包合同则只对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
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只是将定额管理与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运用,以完成定额程度作为计奖的依据,这种承包关系人应有劳动法进行调整。
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已经虚化,工资关系成为档案关系,劳动者被赋予经营者的资格。劳动关系时机已经转化为劳务关系,成为民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因此承包关系中的承包者具有两种身份,既是经营者又是劳动者,这种主体以不同身份实行的不同的行为应分别归入劳动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去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关联性
两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二)雇主和雇员是劳动关系
雇主是用工者,雇员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承揽人、定作人是承搅加工关系。
承揽人承接定作人的业务,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发包人:业主或建设方;
承包人:施工人或承建方;分包人:总承包人将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转承包给他施工的施工方,由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雇主:雇佣雇员从事劳务,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雇员:接受雇主雇佣从事雇主要求的劳务的人;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为定做人制造特定产品的人;定做人不做详细阐述了。
拓展资料:
在实践中出现了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投诉无门的情况,其合同相对人也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实力,而原告只是为向发包人索取超出合同约定的高额不法利益,甚至原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恶意串通或者就是合谋借机向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敲诈勒索,恶意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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