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35:26 83 人看过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行政处罚纠纷,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行为实质是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给予或收受的利益是否入账并不影响商业贿赂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才构成商业贿赂;换言之,接受或支付折扣、佣金如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赂。故原告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为进一步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笔者重点区分两类概念:

(一)商业贿赂与折扣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折扣的具体数额,但明确了折扣必须明示入账,即给付和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载在有关合同、发票和正规的会计账册上。折扣和回扣在形式上很相似,但是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折扣原则上是合法的,而回扣均是违法的,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折扣是明示入账,而回扣是账外暗中;

2、折扣发生在购销买卖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给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

3、给予折扣通常事出有因,而回扣则在所不问。

(二)商业贿赂与附赠

在现实生活中,附赠作为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促销手段是非常多见的,其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是,不加控制的附赠或附赠过度同样也会产生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及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附赠行为都作了相应的限制。在我国,一般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除了按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外),否则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没有对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限制。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何在

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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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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