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合同,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内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对损失负责”的条款,推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应承担实质性责任。那么项目经理是否应该因为内部合同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内部合同。合同管理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之一。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承包。
例如,百货公司承包自己的百货公司供应站,建筑企业承包自己的项目管理部门。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它只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合同期间,承包人以企业名义进行民事通信,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民事通信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企业财产是承包人进行民事通信的一般保障。因此,承包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施工合同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本人与业主签订合同,结算的也是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本人。因此,无论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内部合同的约定并不针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与第三方在经营期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仍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但施工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项目经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和内部合同的法律原则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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