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32:20 315 人看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律师补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3、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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