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业主共同拥有的收入来源,这些收入包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例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这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以下内容改写后,意思保持不变:
以下是由业主共同拥有的收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例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答 : 按 业 主 共 有 部 分 产 生 的 收 入 , 扣 除 合 理 成 本 后 归 业 主 共 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当按业主共有份额进行分配。同时,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也应当按业主共有份额进行分摊。在确定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和费用时,应当考虑业主的实际需要以及房屋的合理价值。
然而,一些业主可能会滥用共有部分的收益和费用,例如用于个人消费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等。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应当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合理成本是指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必要的维修、保养、管理费用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按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业主共有。这有助于保障业主的共有部分的权益,防止业主滥用共有部分的收益和费用。
这段话阐述了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和费用应按业主共有份额进行分配和分摊,同时要考虑业主的实际需要和房屋的合理价值。同时,法律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应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以保障业主的权益,防止滥用共有部分的收益和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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