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所在地法院对仲裁不服上诉有管辖权吗
合同所在地法院对仲裁不服上诉没有管辖权。
仲裁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仲裁机构;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管辖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诉讼实行的是强制管辖。人民法院是根据国家的授权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o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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