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09:41:39 87 人看过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一、留置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具备哪四个条件

留置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具备四个条件:

1、债权人已通知债权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

2、留置权人应当在留置权产生后通知债务人已经留置的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

3、债权人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留置权可能被消灭;

4、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存在法定或约定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二、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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