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罚款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5:44:52 364 人看过

不可以。罚款,是行政处罚类型之一,依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实施行政罚款处罚。否则,就是违法,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并向劳动机关投诉。用人单位也不是立法机关,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一、开除公职属不属于行政处罚

开除公职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开除公职是行政主体对内的处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协议、约定对内部人员进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的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1、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2)由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

(3)由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

(2)在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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