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法律风险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法律风险:
1.立案案由不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全新而独立的案件类型。由于对此类案件未予明确,各地缺乏统一标准,实践操作不尽规范,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第三人申请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由来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
2.审查标准不统一。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存在两种操作模式:一是形式审查,理由是若将其与再审程序设置相同标准,入门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第三人的诉讼权益;二是实质审查,理由是此不同于普通的新诉,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认真把关材料后再作决定。
3.审查主体不确定。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主体,法律对此并未明文规定。有的直接由第三人申请撤销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负责,大多数则是直接由立案庭负责,也有的基层法院因为受理案件数量巨大、法官办案任务艰巨,导致审判庭和立案庭疲于重负、懈于担责而相互推诿。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费按《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而不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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