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和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2 05:10:25 258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的权利和责任。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则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此外,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如果债务人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抵押,保证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银行贷款的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他们就有权利享受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抵 押 物 与 先 诉 抗 辩 权

抵押物与先诉抗辩权是两个在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抵押物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方式,而先诉抗辩权则是指在先诉程序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权利。

在抵押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向贷款机构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然而,如果借款人在后续诉讼中主张先诉抗辩权,即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程序违法等,那么贷款机构是否应当继续支持借款人的抵押物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及时采取措施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而在先诉抗辩权成立后,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程序违法等,从而拒绝偿还债务或提供抵押物。

因此,抵押物与先诉抗辩权在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抵押贷款过程中,被告应当谨慎行使先诉抗辩权,以免影响贷款机构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抵押物与先诉抗辩权是抵押贷款过程中需要重视的概念。被告应当谨慎行使先诉抗辩权,以免影响贷款机构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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