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提交的申请书原件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纸质版;(2)网上提交的,应将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提交;(3)申请书最后应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4)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
(1)通过窗口提交的: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3)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正、副本原件缴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工商局窗口(http://wsnj.gdgs.gov.cn/cicnet/main.jsp)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旁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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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2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