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n
\n\n
\n
\n原告彭美超,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仙槎桥镇青龙村7组。\n
\n
\n委托代理人孙建民,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n
\n
\n被告邵东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地址在邵东县两市镇桃园路56号。\n
\n
\n法定代表人金和阳,系该所书记。\n
\n
\n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n
\n
\n原告彭美超与被告邵东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邵东环卫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
\n
\n原告彭美超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被被告录用为临时工,从事垃圾清运车驾驶工作。2005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邵东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垃圾清运承包责任书》,原告依《责任书》的约定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该《责任书》到期后,原、被告予以续签,约定承包期一年,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安排原告从事原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7月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09年2月原告申请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并赔偿相关损失,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被告不具备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邵东劳仲案字(2009)第014号仲裁裁决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2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返还原告押金3000元。\n
\n
\n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彭美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n
\n
\n1、承包责任书及计量卡,证明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n
\n
\n2、结算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00元,现尚扣押3000元;\n
\n
\n3、仲裁裁决书,证明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n
\n
\n被告邵东环卫所辩称,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
\n
\n为了支持其主张,被告邵东环卫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n
\n
\n4、承包责任书;\n
\n
\n5、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n
\n
\n6、被告的会议记录。\n
\n
\n上述证据均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关系。\n
\n
\n本院主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定其证明力。\n
\n
\n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彭美超经人介绍到邵东环卫所驾驶垃圾清运车。2005年7月邵东县环卫所对垃圾清运车根据车况、路程、人员工资、油料、修理费等核算承包经费,实行单车承包。原、被告签订了《垃圾清运承包责任书》,彭美超承包了1号车,并按《责任书》约定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信誉保证金。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于2007年7月又予续签,约定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满后原告仍继续驾驶1号垃圾清运车,但原、被告未再签合同。2008年9月被告终止与原告的承包关系,并以原告未按《承包责任书》的约定保护好车辆为由,从原告所交纳的10000元信誉保证金中扣除了3000元修理费。2009年2月原告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并赔偿相关损失。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彭美超的仲裁请求。\n
\n
\n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垃圾清运承包责任书》是原、被告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该承包责任书是原、被告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依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即已完成,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故原告以被告邵东环卫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相关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未按约定保护好车辆,按承包合同扣除原告3000元车辆维修费,但被告并未提供该车辆已经或应当进行维修并产生相关维修费用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元信誉保证金,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
\n
\n一、由被告邵东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返还原告彭美超信誉保证金3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应当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n
\n
\n二、驳回原告彭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n
\n
\n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美超负担3元,被告邵东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2元。\n
\n
\n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n
\n
\n如被告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n
\n
\n\n
\n
\n(此页无正文)\n
\n
\n\n
\n
\n\n
\n
\n审判员曾文\n
\n
\n\n
\n
\n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n
\n
\n\n
\n
\n代理书记员谢群力\n
\n
\n\n
\n
\n\n
\n
\n附相关法律条文:\n
\n
\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n
\n
\n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n
\n
\n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n
\n
\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n
\n
\n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n
\n
\n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n
\n
\n\n
\n
\n
-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65人看过
-
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17人看过
-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86人看过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60人看过
-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5人看过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47人看过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3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场所处置。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1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垃圾及其他相关非法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2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1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原审批部门在许可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