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有成体系的国家制度的支柱性保障,因此设计和运行这一套国家制度对于实现和谐社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和价值,将会成为奠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型骨架,也是从根本上维持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战略性、历史性和基础性的意义。中国和世界的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当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公平得到全面合理的体现,这个国家或地区才会是健康的、有序的和合乎理性的和谐社会,它整体地表征着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在科学规律指导下的全面协调。
和谐社会不等于绝对公平,绝对公平必然带来发展的结构性停滞;和谐社会鼓励并始终严格保持收入在二次分配上形成合理的社会梯度,此种合理的梯度既体现在收入的级差上,也体现在心理的承受上,同时必须保障最低收入的社会阶层处在满足其生产和生活需求的临界阈值之上。因此以经济增长事实上的地区不均衡,通过国家制度的调制与解调,获取社会分配事实上的相对均衡,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真谛。
从宏观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有成体系的国家制度的支柱性保障,因此设计和运行这一套国家制度对于实现和谐社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和价值,将会成为奠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型骨架,也是从根本上维持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从微观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健康的国民心理和主流的文化认知,通过正确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使得各方利益在双赢、多赢、共赢的原则下,得到合理的体现。
世界发展的经验表明,区域之间合理梯度的存在,是促进经济依序增长,形成产业互补,达到平稳传递,提升国家整体实力的基本形态。也是达到效率与公平合理匹配的最佳追求。据世界银行在专项研究报告(2002年度)中的计算,独立的地区经济体之间人均GDP的差异保持在1.2~1.4倍,每平方公里土地承载GDP总量(土地产出率)的差异保持在1.4~1.8倍,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梯度,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整体经济社会的健康与协调发展。所谓五大补偿型国家制度,就是为了既形成合理的发展梯度(内部原动力),又保证此类梯度不会构成损害社会和谐的财富威胁和心理落差,由此它们统一地围绕着一个最基本的核心,那就是国家将二次分配的社会公正性,牢牢地固化在普遍遵循的科学原理之中,体现在有章可循、有理可据的权威性制度之上,从而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一、建立国家产业补偿制度。该制度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二次、三次产业对于第一产业的合理补偿。农业居于一个十分独特的临界地位,在不足时会立即破坏国家的生存基础,引发社会的剧烈动荡;但在盈余时又往往会遭受到轻视甚至不予顾及。依照产粮区在正常年份提供商品粮的平均数额基础上,每多养活一百万人,由第二、第三产业所获利润中给予合理补偿,是产业平衡、社会公平的基本表达。该制度的第二层含义是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的后续产业对于源头产业的合理补偿。此类补偿将会对于高消耗资源型、高消耗能源型和高污染环境型的源头产业提供一个合理补偿的公平性框架。
二、建立国家土地补偿制度。根据统计分析,近三年我国群体性事件的65%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有关。因此,无论是国家建设用地或者是市场商业用地,都应按照土地级差原理和市场增值原理,对于农民失去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让农民的土地资源生产力(收获粮食)合理地转换为土地资本生产力(收获利润),从而取消一次买断的非公平交易,是农民失去土地后依然具有未来生活的基本保证。
三、建立国家生态补偿制度。在广大的国土范围内,一些地区是生态屏障区,一些地区是生态受益区。依照国际通用的碳源—碳汇平衡规则,生态受益区应当在享受生态效益的同时,拿出享用外部效益溢出的合理份额,对于生态保护区实施补偿。通常生态补偿在三个层面上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如我国东部地区对于中西部的生态补偿,以巩固和扩大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沙尘暴源治理、三江源保护等的生态效益。第二个层面是大江大河的上、中、下游河段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上游对中游、中游对下游提供水质、水量都符合生态原则的水资源,这样上游和中游的发展中,应拿出一个合理的份额对中游和上游的保护实施补偿。第三个层面是一个地区对于饮用水保护地的生态补偿,例如北京对于密云水库库区的补偿等。以上三个层面分别从点、线、面三个方面,编织出全国的生态补偿网络,将对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建立国家自然灾害补偿制度。一个国家发生自然灾害在宏观上是不可避免的,在微观上是随机发生的。建议国家建立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制度(总基金为多年平均灾害损失额的1.5倍),可以仿照诺贝尔奖金的资本运作模式,由中央政府拿出总基金中的一半,由各省、市、区按照GDP份额分担另一半。通过20~30年的运转之后,每年所产生的资本盈额,将抵平每年由于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数额,从此国家对于自然灾害损失的补偿将会走向基本的良性循环。
五、建立国家社会补偿制度。目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全社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贫困人口、失业人口、库区人口等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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