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16:52:56 142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业用地的区别是什么

1、使用年限区别: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限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收益区别: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上级批准可以搞建设开发,用途有二:一是企业用地,二是集体建房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开发规划,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依照开发规划进行有计划的开发,所建商品房产权允许出售和流通;而工业用地则用于建设厂房,不能进行开发。

3、转让买卖方面区别:

商品房大多数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获取方式为出让,而集体建设用地为划拨。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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