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不救助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拐卖妇女罪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责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该罪在客观方面是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被拐卖妇女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要件是: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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