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弗雷德?邓*尔(登喜路)公司将广州市**世家皮具有限公司、**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均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世家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工商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近11万元,被告**世贸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原告**路公司起诉称,“dnhill登喜路”品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自1984年起,原告先后注册了“登喜路”和“dnhill”等文字、图形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被告**世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dnhill”文字商标和“d”图文组合商标标相同或者极为近似的“denghaoli”和“d”商标标识,构成对其涉案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世家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登喜路”相似的“登喜世家”作为字号,并在其企业网站和产品包装上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世家公司与原告为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被告**世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被告**世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商誉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余元。
被告**世贸公司答辩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百荣世贸商城中的租赁商户所销售,并非**世贸公司销售;其作为百荣世贸商城的管理者,对经营品牌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形式审查,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原告发现百荣世贸商城中存在被控侵权行为但并未通知其公司予以制止,其对此并不知情,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世家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d”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以及“denghaoli”文字标识,二者在书写方式上,具有与原告“d”图文组合商标和“dnhill”文字商标所特有的“相关字母上半部明显向上延伸”这一特性完全相同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商品来源或者二者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故认定被告**世家公司构成对原告相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登喜路”文字商标早于1990年即经注册,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世家公司系于2003年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字号中使用“登喜世家”,并在其网站上和产品包装中,将其产品与原告**路公司的创始人联系起来进行宣传,并声称其产品由“法国登喜路世家(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监制”,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因此,认定被告**世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世贸公司作为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管理者,未对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审查,未尽到其作为市场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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