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问题,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在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应当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界定: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意思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能有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除此以外,司法机关在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应当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意思就是说,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权利和义务在不同角度上,所体现的性质也不同。
总的来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版情况下,行纪合同在商贸领域内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如果和生活中普通的合同进行相对比的话,就类似于在正常情况下委托律师打官司,律师一般是不会不收费的。行纪人基本上也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完成相关的贸易活动,每一笔贸易活动行纪人都会收取相应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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