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怎么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7:15:16 187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怎么确定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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